杭州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区别
债款参加与确保尽管极为类似,但从性质、承当职责期间、债款实行次序、承当职责后的救助办法等方面剖析,杭州收账公司两者仍存在必定区别。
1、从两者性质看:债款参加独立于主债款合同,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债款参加人因参加债款成为主债款人,依据债款参加合同享有独立抗辩权,但不当然享有原债款人的抗辩权,能否取得原债款人的抗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确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当然无效;确保人作为从债款人,除依据确保合同享有抗辩权外,也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
2、从承当职责的期间看:确保能够约好确保期间,确保期满,确保人免除确保职责。债款参加不存在确保期间问题,债款参加人受制于诉讼时效,债款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债款参加人主张债款的,丧失胜诉权。
3、从债款实行次序看:一般确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要求原债款人先实行债款,而债款参加人应独立承当债款,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从后续救助办法看:法令清晰规定,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享有对主债款人的追偿权,而债款参加人承当债款后,是否能够向原债款人追偿,现行法并未作出清晰规定。
经过以上比较,能够看出,与确保人比较,债款参加人需承当更重的职责,且法令未清晰规定债款参加人享有对原债款人的追偿权,因而,当事人在选择债款参加、确保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作出清晰约好,不然,就可能因界定不清而加剧职责。
关于怎么确定债款参加、确保,笔者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事例进行论述。
扶余历史悠久,地灵人杰。早在西汉初期,古老的岁貊人便在这里建立了我国东北地区第一个地方民族政权部落国家——夫余国,开创了北疆历史文化的先河。历史不断前进,社会屡经变迁,但扶余作为开启东北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始终令全国瞩目。这里隋属靺鞨,唐属渤海;辽时为加强边防和繁荣边贸,曾设立宁江州;金太祖反辽誓师和首战宁江州也源属此地元隶开元路,明置撒叉河卫(也作三岔河卫)。清初设治以来,曾先后设置副都统衙门、长宁县、伯都讷厅、新城府。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改设新城县,次年为避免重名,以曾为夫余国属地改称扶余县。1945年11月,东北人民自治军嫩江纵队长白支队进驻扶余,次年2月,成立扶余县人民政府。1987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扶余县。建立扶余市。1992年7月,设立松原市(地级)撤销扶余市,改称扶余区,1995年7月恢复设立扶余县。有史以来,归属、分合屡有变化,幅员、疆域有增有减,以至演变成今日之县域。